1、根据《合同法》第20条的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要约失效: (1)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。
2、受要约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之前,就明示予以拒绝,此时要约提前失去约束力。
3、 (2)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。
【资料图】
4、在符合撤销条件时,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,被撤销的要约是一个已经生效的要约,被撤回的要约是尚未生效的要约,因此撤销发生要约失效(消灭)的问题,撤回不发生要约失效(消灭)的问题。
5、 (3)承诺期限届满,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。
6、要约期限届满而未获得承诺,受要约人以沉默的方式表示拒绝,即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以答复,此时要约效力终止,不能自动延伸。
7、具体来说,采用口头方式发出的要约,受要约人没有立即承诺,要约的效力即终止;如果要约采用书面方式,要约人规定了承诺期限的,受要约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承诺,要约的效力即终止。
8、 (4)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。
9、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,说明受要约人提出了新要约(《合同法》第30条),新要约意味着对原要约的拒绝,使要约失去效力。
10、双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发生变化,原受要约人成为要约人,原要约人成为受要约人。
11、 参考:《合同法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要约失效: (一)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; (二)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; (三)承诺期限届满,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; (四)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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